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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项目信息确认的通知
2025-10-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关于广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项目

信息确认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规范广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项目信息确认工作,结合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信息确认和实施中变更程序》要求,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鉴定项目信息确认程序》,现将企业需提供有关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地址信息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受理通知书后,需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提供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距到期日需一年以上,且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产权所有者或租赁方应与申报鉴定企业一致,不允许有多家企业共用同一生产条件。


二、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受理通知书后,需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提供申请日期之前该型号产品试验鉴定申请表中填写的生产量、销售量的证明材料(生产记录、主要零部件的采购进货记录、出库记录、销售合同或发票、转账记录等)并加盖公章。生产量和销售量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应不少于试验鉴定申请表填写的数量。


三、用户名单信息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受理通知书后,需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提供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用户名单,并附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机合影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大型固定安装类产品可提供购机合同。用户信息及购机信息应与销售量证明材料中信息相符。


四、其他要求


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的,按程序办理项目终止。自治区农机中心鉴定站在收到企业补充提供的生产量、销售量、用户名单、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等证明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项目信息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省级农业机械鉴定不合格报告单》或《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项目信息确认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开展后续的鉴定工作。正在实施中的试验鉴定项目,企业需补充以上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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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自治区农机中心

编辑 | 孔悦然

审核 | 叶长青   吴  军    柳景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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